2005年11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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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签字不能算政府公章
一起拆迁被法院判决违法
董智永

  河北省涉县太行市场原为该县工商局和众多商户联合兴建,而仅凭副县长在工商局的请示报告上签“同意”之后,市场就被市场所在村庄的村民拆掉。大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仅有副县长的签字是不够的,拆迁属于非法。涉县工商局和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了原判。
  涉县太行市场兴建于1985年,当时,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户签订协议,由商户投资建商铺,场地产权归工商局,商铺产权归商户。当年12月,市场建成后,在各方的努力下,生意异常火爆,但众商户多次要求办理房产手续均未能如愿。
  今年1月10日,涉县工商局向主管副县长呈交了请示报告,请求允许将太行市场的拆迁改造管理权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主管副县长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另一位副县长也签字:“按政府意见办。”今年1月11日,涉县工商局发出公告,将太行市场的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市场所在的涉城镇城里村。同时,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下达拆迁冻结公告。城里村几次进场拆迁,与商户发生冲突。70多名商户无奈之下,将涉县工商局和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单位收回成命。此案由大名县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大名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未得到涉县人民政府正式指定,而仅凭一份有两名副县长签字的报告,便将太行市场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其作出该移交公告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大名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太行市场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的公告和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涉拆字(2005)2号拆迁冻结公告。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涉县工商局和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表示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中院审理中认定事实与大名县法院认定事实一致,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